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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全文)

时间:2023-12-18 浏览:6571

安徽医科大学章程

(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厅审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15日《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安徽医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安徽医科大学前身是1926年创建于上海的私立东南医科大学,1930年改称东南医学院,1949年底响应中共中央华东局“面向农村,走向内地”的号召,内迁安徽怀远,成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1951年由私立改为公立,1952年迁至安徽省省会合肥,更名为安徽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

学校秉承“爱国爱民,献身人类健康”的光荣传统,坚持“兴国、奉献、仁爱”的育人理念,践行“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校训和“厚德至善,博学济世”的校风、“崇教、乐教、善教”的教风、“求真、求精、求新”的学风,大力弘扬“弘毅担当、精医报国、康民济世”的安医精神,追求真理,矢志创新,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依法治校、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简称“安医”“安医大”(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AHMU)。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ahmu.edu.cn。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实施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合作等战略,建设新医科、塑造新优势,奋力建设国内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为健康中国和教育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学校是以医学为主,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医科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致力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富有“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崇高职业精神,具备爱党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医学领域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关荣誉。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层次和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和卫生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弘扬优良师德师风,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依规获得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法依规就职务聘用、年度考核、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坚守师德师风,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己任;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以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依据。确立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兼职教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和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除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还应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以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以及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学业辅导、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医学生誓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恪守学术规范,追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自主创业活动。积极打造第二课堂素质拓展品牌,全方位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行政处罚外,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国内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程。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驻安徽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安徽省监委设立的派驻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安徽省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一体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安徽医科大学纪委书记担任安徽省监委派驻安徽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安徽省监委派驻安徽医科大学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安徽省纪委监委负责,代表安徽省监委履行对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所有监察对象的监察监督职责。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研究直属附属医院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校长聘任。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党政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以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三)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六)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五)完成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直属附属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战略决策咨询机构。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行使权利。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师生提供图书、档案、出版、网络信息、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大国计、大民生、大学科、大专业”的定位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学院以及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学科系(教研室)、实验室等院级研究机构,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二级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院机构设置和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和学术规章制度细则;

(四)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学校和各类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相关合作协议加以规定。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六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二级机构,是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肩负着教书育人和治病救人的双重职责,承担着培养医学人才、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重要职能,直接隶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主动接受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统筹指导和监督下健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任务,坚持医教并举,强化临床教学主体职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强化内涵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引领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加快推进学科发展与成果转化,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第六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内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主动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应加强交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积极搭建合作平台,着力建设完善覆盖全省、辐射周边、贯穿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健康服务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临床医学院与直属附属医院的“院院合一”管理体制,设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对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年度党建工作和绩效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定期考核,对医院重大医教研活动提供指导。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深化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完善学校宏观管理、学院自主运行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模式,理顺校院两级责权利边界,建立校院两级经济责任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门开放办学,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九 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保障资金安全稳定。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运行成本,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各类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高校后勤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建立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地方,面向全国,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发起成立教育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发起成立校友会。

安徽医科大学校友指学校各个办学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现在学校工作人员和在校生;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扩展社会资源。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标识

第八十条 校歌为《安徽医科大学校歌》,舒楠作曲,集体作词。

第八十一条 校徽包括标志徽和胸徽。

标志徽为两个同心圆和“迎客松”“蛇杖”图样、数字“1926”组成的圆形证章。内圆中有“迎客松”“蛇杖”图样和数字“1926”。 “迎客松”是安徽省的象征,“蛇杖”是医学的标志,“1926”是学校创建年份。外圆上方为中文“安徽医科大学”字样,下方为英文“ANHUI MEDICAL UNIVERSITY”字样。颜色为绿色(安徽医科大学标准色)。

胸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固定规格为:50mm*14mm,胸徽边缘有宽度为1.2mm的银色金属包边,校名边缘有宽度为0.15mm的凸起银色金属包边。教职工佩戴的胸徽为银框、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胸徽为银框、白底、红字。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长方形,由绿色和白色构成。上下各有一条绿带,上窄下宽,象征淮河与长江,中央是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三 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总纲领,自其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