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清心为治本 直道是身谋 ——包拯法治精神及其在合肥法院的实践探析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对中国历史兴衰规律的深刻洞察,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
而回溯至一千年前,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政治家之一——包拯,在反思北宋中期社会积弊后提出:“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缘近岁以来,赏罚之典,或尚因循,且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昔唐文宗问宰臣李石,‘天下何以易治?’李石对以‘朝廷法令行则易治’。诚哉!治道之要,无大于此。”(杨国宜.包拯集校注[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9:97.)包拯一方面高度肯定法令对国家安危治乱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对宋仁宗时期出现的法令松弛、法治不振提出警示,并借用唐代典故,再次强调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其“以法律提衡天下”的法治主张放诸今日仍有其独特的时代价值和借鉴意义。
溯源:对包拯法治精神内涵的探寻和总结
作为“法治”的忠诚捍卫者和执行者,包拯在法治与政治、执法、德治、廉直等方面的一系列阐述,体现了他对忠诚、公正、为民、廉洁的深入思考与关切,这也构成了包拯法治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忠诚正直,厉行法治”的政治立场
任何法律都是政治意识的集中体现,没有脱离政治的抽象法治。作为封建社会清官文化的代表,民本思维和忠君思维在包拯法治精神中是统一的。
食君之禄,行忠君之事,包拯作为传统廉直官吏,其出发点是为了维系宋王朝的统治。其忠君报国之志在为学期间就确立,在包拯“奏议”中,字里行间忠君报国之心可鉴日月:“愿陛下嵇前代之成败、念当今之得失”“惟陛下特留圣意”“愿陛下顾宗庙之重”“忘陛下上禀祖宗之训,下为社稷之计”……诸如此类话语,字字关情。
包拯认为治理国家离不开法。国家法令要保持稳定,这是厉行法治的第一要义。包拯说:“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故外议纷纭,深恐于体不便。”朝令夕改,对政府形象和法治根本形成不小的冲击,包拯建议:“乞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如此,则法存画一,国有常格,伏望少留圣意,天下幸甚。”包拯强调了三点:一是法令一旦颁布,要力求稳定性,成为经久之制,不可轻易改变。二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经过专门机构“两制集议”(北宋翰林掌内制,中书领外制)。三是判断要不要变更法令的标准,是该法令是否严重脱离实际,达到蠹政害民的程度。
(二)“执法如山,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法令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包拯说:“命令者,人主之大柄,而治乱系焉。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之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信?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隳矣。”有法不行,政府失信,则其害甚于无法,令不行,空言也,法不行,只是具文,结果只能是朝纲废弛,国家失序。
法令执行,要做到赏罚得当,赏罚必信。包拯说:“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能因君主个人的亲疏、好恶来干扰、偏离法治。
法令执行,要做到法不阿贵,铁面无私。包拯认为在权贵集团触犯法律后,法律要从重执行,这样才能以上率下,吏治清明。面对宋朝“赃污擿发,无日无之”局面,包拯主张重刑治贪,重典治乱。“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让贪官污吏明白,一日贪腐,终身为耻,朝廷永不录用,终身禁锢。
(三)“良法善治,心怀人民”的为民情怀
包拯认为,国家法令要“于国有利,于民无害”方是善法。善法与否的判断,会涉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可能出现矛盾的问题。比如,针对当时北宋榷盐制度的弊端,包拯坚定支持国家变更盐法,由官府榷盐变为通商钞引之法,包拯认为这样可以“用通商旧法,令客人于沿边入纳见钱,收籴军粮。免虚抬贵价、入中斛斗于榷货务大支官钱,兼宽得诸般差役劳扰,此乃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理甚灼然”。也就是说允许商人到沿边地区纳钱获得盐引,然后到盐场购买食盐,运销各地。钞盐法改变了过去入中法和政府榷盐的诸多弊端:减少政府“榷货务”的开支,免除了百姓运输军粮的差役,也减少官商勾结腐败的结合。但王朝中期的改革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加上变革盐法在初期减少了盐利收入,因此反对声出现,但包拯认为:“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若复旧日禁榷之法,虽暴得数万缗,而民力日困,久而不胜其弊,未免随而更张,是先有小利而终为大害也。若许其通商,虽一二年间课额少亏,渐而行之,必复其旧,又免民力日困,则久而不胜其利,是先有小损而终成大利也。”包拯提出判断是否善法的标准应立足长远,要考虑经久可行,不可蒙蔽于当下一时盈亏,榷盐旧法虽让政府一时获得暴利,但造就民力困顿,先有小利终酿大害;通商法虽短期减少了政府收入,但从长远看其利甚大,先有小损后有大利。
在立法程序上,包拯意识到君主体制下君主独断与科学决策之间的张力,主张“博言公议”,颇有民主立法意味。天下政务君主独断,但天下群生至广,君主之智思有限,如何能保障君主决策科学性?包拯认为唯有聚群才之力,听贤能之议,“臣闻酌言以择善,莫若尽天下之议”。尽天下之议,是理想,也是一个指向,受客观条件限制,倾听都有一定范围,在有限范围内能够听到正确和真实的声音就格外重要。包拯说:“然万乘之贵,不可使人人毕陈于前,故用天下豪材杰贤,参置近位,就使其中三数人能悉意抗论于赤墀之前,则天下得失之理,如指诸掌矣。”决策咨询贵在得实情、听真话,千句谄言,不如一句谠言,包拯用了“悉意抗论”来表达君主科学决策需要倾听公议,倾听真言。
(四)“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职业品德
包拯以身作则,塑造了千古廉吏的形象。北宋官场有“通关节”的提法,就是案件立案或审理环节不按律令行事,而是通过拉关系搞幕后交易来解决。包拯不接受这一潜规则,依律办案,不徇私情,民间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谚语。包拯的从舅犯法,包拯依律杖挞,亲近莫不畏服。包拯担任开封府尹,打击豪绅,史家记“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
包拯坚决反对皇权和贵族干预司法案件,针对皇帝直接批条子来干预司法审判的“内降”行为,包拯认为“妨公害政,无甚于此”。军巡院的周景“盗用罗帛”,按律当绞,周景几次脱逃,忽有“内降”,“免徒罪,只配北作坊工匠”,包拯认为皇帝通过“内降”干预审判很是不好,会造成“刑罚一滥,则狡吏得以为奸,无所畏惧”的不良后果,请求仁宗“特降指挥,下三司子细根勘”依律审判,改配远地。
作为传统士大夫,包拯力主德主刑辅,他说“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故董仲舒曰:‘阳为德为春夏,当和煦发生之时;阴为刑为秋冬,在虚空潜伏之处’,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包拯德治主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德择人。德不配位者,如居相位的宋庠,包拯认为,宋庠“但阴拱持禄,窃位素餐,安处洋洋,以为得策”,宋庠不久罢相。不法之吏如向绶,此人本宰相之子,但却暴虐不法,草菅人命。包拯力主对目无王法的向绶给予重罚,后向绶被罢官流放。第二,注重家风。“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珙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包拯家风为世人熟知,从墓志铭看,包拯后人廉吏频出。第三,清操自守。他在《书端州郡斋壁》中写道:“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愁。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这是青年包拯的人生志向,也是包拯一生秉持的人生信条。中举后为了孝敬双亲,可以十年不仕,这在当时北宋官场也是极为罕见的,但包拯能泰然处之,足见包拯内心的坚定。
此外,包拯还提出要精选司法官员,注重其品行。包拯在“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中做了说明,包拯认为:“应转运、提刑等并令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苛细矫激之辈,屏而不用,天下幸甚。”主管刑狱提刑司的官员一定要选拔廉洁中正敦厚之人,而不要用苛刻繁琐的酷吏。在包拯看来,王道政治不宜“过用重刑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法令贵严、贵行,但不贵密,不贵苛,做到严而不厉。
传承:合肥法院对包拯法治精神的传承与实践
合肥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美誉。近年来,合肥法院结合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挖掘包公司法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以肥东法院包公司法文化教育基地、包河法院包公为民文化宣传基地、瑶海法院包公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为载体,着力打造包公司法文化传承工程,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庐州大地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为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主要做法有:
(一)站稳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立场
合肥法院积极传承包拯忠诚正直的法治精神,始终牢记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唱响政治建院主旋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法院各项工作始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
(二)锤炼公正司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
包拯依律办案,不徇私情,民间素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合肥法院积极传承包拯公正严明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坚决捍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聚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清单,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推行院领导常态化包保督导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和市中院业务庭定期向市中院党组汇报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立速裁快审团队,实行要素式审判。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二审巡回审判机制,在城区基层法院试点驻院审理二审案件,有效压降办案用时。融合量子加密技术打造“5G+庭审”,获2022年度人民法院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二等奖。减刑假释案件“一网通办”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
(三)坚守亲民爱民、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
包拯为民做主,深受百姓的爱戴,被老百姓誉为“包青天”。合肥法院积极传承包拯为国为民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设立少年法庭,开设“涉老窗口”,妥善审理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涉民生案件。由包河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的全国首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遇阻案被评为人民法院十大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庐阳法院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受全国妇联表扬。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资案件,切实加强环巢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衔接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参与“无案村(社区)”创建,选派“网格法官”定期下沉社区一线化解矛盾、普法释法。
(四)涵养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道德情操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这是包拯一生秉持的做人信条。清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合肥法院积极传承包拯廉洁执法的法治理念,积极引导干警增强廉洁用权、廉洁司法、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成立机关纪委,制定作风负面清单,常态化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度,持续抓好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管理。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入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组织开展“整肃纪律作风,廉洁公正司法”“自重自警自醒,忠诚干净担当”警示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法官坚守公正廉洁司法的职业操守。
展望:新时代包拯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创新
包拯法治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包拯法治精神中诸如“法存画一,国有常格”“赏德罚罪,在乎不滥”“防微杜渐,不可忽也”“权衡轻重,严惩赃吏”等精髓部分值得我们去探寻借鉴,赋予其时代内涵,在此基础上传承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根本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唱响政治建院主旋律。作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刻把握“司法审判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落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砥砺前进。
(二)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前提
面对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自觉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坚持以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作为评价办案质效的根本标准,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都要把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极致。做实做细信访这一“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领域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三)坚守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是关键
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人员的道德底线和行为标准。作为新时代法院干警,应传承包公廉洁文化,坚持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恪守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时刻自重自省自警,做到慎独慎微慎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案,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和法官清正廉洁的好形象。树立底线意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以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不断加强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持之以恒加强干警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力戒审判执行工作中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四)提升法院队伍司法能力是基础
司法能力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能力过硬是肩负重任、履职担当的重要基础。作为新时代人民法官,首先要持续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为群众“实打实”办事,做实“公正与效率”。持续强化调查研究意识,将调查研究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将调查研究作为指导执法办案、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领导决策是重要抓手,抓实调研成果转化,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持续提升狠抓落实能力,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注重防控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各类风险,把心思放在想干事上,把本领显在能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在不断斗争中打开工作新局面。
(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年3月1日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3/01/content_237085.htm